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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文成与康景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成,康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康景泉,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成与被执行人康景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