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402行初7号原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和中路697号6幢3-101号。负责人罗征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玉,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20851683。被告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450960391Q。法定代表人刘汉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虹,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住四川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930374。原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川南攀分公司)不服被告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川南攀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案涉房屋所属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晏 冰审 判 员 蔡 琳人民陪审员 刘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