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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卢先满、固始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先满,固始县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卢先满,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委托代理人XX,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卢先满诉固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固始县政府)土地批复、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先满,被上诉人固始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河南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卢先满系固始县赵岗乡新堰村新房组村民,该村民组紧邻固始县赵岗乡集镇街道东部,属丘陵地貌。因生活不便,该村民组村民多次向赵岗乡政府申请“空心”村改造,赵岗乡政府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决定对村民组原居住点进行改造。涉案土地处于该乡集镇规划范围内,属集体建设用地。2006年7月19日,赵岗乡政府与固始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赵岗乡新堰村新房村民组新村建设合同书》,约定由金瑞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街巷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同时金瑞公司与各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河南省政府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精神,固始县政府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固政文〔2006〕294号《关于同意部分乡镇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包括本案在内的该县原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行为补办用地手续。卢先满认为乡政府骗取农民耕地变相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县政府冒用省政府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作出《批复》,支持了乡政府的违法行为,于2012年4月27日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政府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豫政复决〔2015〕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固始县政府《批复》。一审另查明,2012年《批复》涉及的本案土地上街巷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全部竣工,在此期间金瑞公司收取适当的配套设施费用后,道路两边建筑物由当地群众按规划自己建设且于2011年底全部建设完成,约110户居民已经大部分入住使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批复》涉及的本案争议土地位于乡镇规划范围之内,性质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赵岗乡政府为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决定对村民组原居住点进行改造,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行为。由于该项目建设存在未审批先用地的违法行为,固始县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豫政办〔2006〕101号)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河南省政府作出的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卢先满称该批复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行初25号行政判决:驳回卢先满的诉讼请求。卢先满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土地性质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的土地属于农用地,且在商量征地补偿会议的人员中没有群众参加,也没有卢先满等人的签字,涉案土地的买卖卢先满不知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卢先满的全部诉求。被上诉人固始县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固始县政府作出相应的《批复》并对涉案集体土地进行规划建设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省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也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卢先满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河南省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合法正确,河南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卢先满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固政文〔2006〕294号《批复》,系固始县政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豫政办〔2006〕10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固始县一定时期内违法违规土地案件进行查处的批复,而《意见》规定,对国发〔2004〕28号文下发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须坚持“既处理人,又处理事”的原则,经依法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本案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且发生于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固始县政府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批复相关项目由相关乡镇负责做好农民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无不妥。固始县政府所做的《批复》符合《意见》的相关精神和做法,并未侵犯卢先满的合法权益。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5〕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固始县政府的《批复》予以维持,以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先满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卢先满的上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行初25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先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