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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树来与周正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来,周正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895号原告:吴树来,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锁,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吴树来诉被告周正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树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树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来撤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吴树来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