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树来与周正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来,周正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895号原告:吴树来,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锁,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吴树来诉被告周正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树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树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来撤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吴树来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