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孙寿安、鲍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孙寿安,鲍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成军。被执行人孙寿安,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鲍为红,女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寿安、鲍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南县公证处(2016)连灌南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向阳审 判 员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