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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吴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吴忠利,吴兰水,程有发,程姣,黄健,叶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负责人孙朝成,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博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阳朔县支行三农金融部业务检查员。被执行人吴忠利,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吴兰水,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毛南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程有发,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程姣,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黄健,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叶春燕,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忠利、吴兰水、程有发、程姣、黄健、叶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忠利、吴兰水、程有发、程姣、黄健、叶春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忠利名下有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C×××××),被执行人程有发名下有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C×××××)。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忠利名下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C×××××)。二、查封被执行人程有发名下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C×××××)。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四、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吴忠利、程有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并可以使用,但因被执行人吴忠利、程有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对被查封的车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不得过户、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成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