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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翟英杰诉张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英杰,张正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079号原告翟英杰,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正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英杰与被告张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英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英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英杰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英杰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