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李某某、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某某,赵某某,金明区天天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09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金明区天天装饰材料商行。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金明区天天装饰材料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某某已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