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复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丁凤琪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复7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丁凤琪,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查丁凤琪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104执字第58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丁凤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丁凤琪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请求撤销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丁凤琪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立审判员 朱 岩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