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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淄博百特轴承有限公司、东营市瑞腾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百特轴承有限公司,东营市瑞腾钢丝帘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百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73甲六。法定代表人马福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腾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牟德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百特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瑞腾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732.47元,案件受理费为42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1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