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红梅与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梅,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余红梅,女,生于197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杨志强,男,生于1970年11月27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红梅与被执行人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红梅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