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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周群芳、沙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群芳,徐建国,沙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群芳,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国,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沙宏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周群芳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国、原审被告沙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群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群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群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周群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新琴审判员  王作杰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