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元辉与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辉,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8242号原告:张元辉,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石梯沟社,注册号500106600181045。代表人:陈才辉,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经营者,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张元辉与被告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元辉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原告的货款6226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原告处购买油漆,2016年2月24日书写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油漆款6226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付清,但并未按约支付。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送货单和欠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虽然欠条载明的金额为62260元,但此后原被告通过冲抵方式抵消了部分货款,被告收回了部分供货单。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项金额为5766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和期限给付原告所欠款项,逾期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在实际尚欠款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元辉货款57666元。二、驳回原告张元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沙坪坝区宝丰家具厂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