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0010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朱冬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军,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法定代表人:李再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未能按(2016)吉019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没有自己的独立账户,其存款均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故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9602.00元(含执行费4329元),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爽& # xB;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代理审判员 吴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