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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百娟与绍兴县下方桥纺织三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百娟,绍兴县下方桥纺织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百娟,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泰,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系再审申请人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县下方桥纺织三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下方桥大塘。 法定代表人:吕阿六。 再审申请人林百娟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县下方桥纺织三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林百娟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为工伤接受骨科手术,被申请人处理此事时也定为工伤,并承诺报销医疗费用,发给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事后还与股东办理发放了残疾证。再审申请人的工伤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没有文化、没有见过世面,加上家庭原因,止痛看病的医药费、植取钢板费用待遇等无法落实,被申请人借机推诿,事情至今尚未解决。原审开庭时,对方没有出庭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九、十一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并撤销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认定系劳动行政部门职权,亦系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前提,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予以认定。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发出2015-2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林百娟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超出法定受理期限,故不予受理。一审据此驳回林百娟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明显不当;对方当事人一审开庭时没有出庭答辩以及二审未到庭接受询问系当事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属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原审并未作出实体判决,也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 综上,林百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九、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百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国华 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 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