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合肥哈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哈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849号原告:合肥哈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0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90118R(1-1)。法定代表人:王淑华,总经理。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五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武松,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哈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3443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3443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