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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潘唐生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84号之一被执行人:潘唐生,男,1998年1月4日生,苗族,黄平县人。本院在执行潘唐生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黔2622执18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潘唐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兴隆路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621799713000932××××的存款人民币2050.00元。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唐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兴隆路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621799713000932××××的存款人民币2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常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