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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解修社与王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修社,王伟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67号原告:解修社,居民。被告:王伟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修社与被告王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解修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修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解修社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