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菊清食品监管渎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48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菊清,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朱菊清食品监管渎职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刑初字第9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朱菊清应缴纳罚金8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朱菊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14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14日立案,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菊清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经查明,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菊清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东红村的房屋,因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目前无法拍卖变卖。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朱菊清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财产管理职能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朱菊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7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林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1081执748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朱菊清食品监管渎职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菊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时向法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朱菊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7年5月8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