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银汉付、何宗文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银汉付,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盛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员,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何宗文,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区,现羁押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申请执行人银汉付与被执行人何宗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银汉付支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共2725元。申请人金汉平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宗文名下并位于防城区防城镇防北路区政府大院20幢2层201号房在另案处理,等待参与分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一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