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433号原告:宋某某,男,1966年4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陈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宋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漫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