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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东与李华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李华东,黄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814号原告陈东,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林雄,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华东,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化州市。第三人黄静,女,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诉被告李华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东负担。审判员  伍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倩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