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南京与被申请人寇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南京,寇月朋,杨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财保24号申请人闫南京,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申请人寇月朋,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现住陕西省蒲城县XX路与XX路十字路口路东XX商贸。被申请人杨会芳,女,50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寇月朋之妻。申请人闫南京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寇月朋、杨会芳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闫南京提供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南京与被申请人寇月朋、杨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闫南京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寇月朋、杨会芳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庆侠审 判 员 张艳君审 判 员 米展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