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申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师华与芜湖市镜湖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师华,芜湖市镜湖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师华,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原芜湖市火柴厂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芜湖市镜湖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17号镜湖区政府一楼。法定代表人:邵忠发,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师华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师华申请再审称,原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庭审前申请人提交了《调证申请》,被申请人却以“因经历数次搬家该证据材料已丢失”不予提供,有隐瞒或销毁证据之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未调取到申请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两份证据在一审中未予质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违反法定审理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芜湖市镜湖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意见称,张师华的工伤待遇纠纷已经原芜湖市马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并作出生效《裁决书》;张师华在一审诉状中认可上述《裁决书》,且认可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芜湖市九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为解决张师华的实际生活困难,芜湖市镜湖区人社局向芜湖市人社局请示,将其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为其缴纳了136479元的一次性工伤保险统筹金,其生活已有充足保障,理应停止无休止的诉讼和上访。请求驳回张师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张师华的申请向芜湖市火柴厂留守办公室调取2001年9月其在芜湖市火柴厂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和花名册,该办表示因经历数次搬家后,上述材料已丢失,故不存在张师华所称申请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未调查取证的情形。张师华称芜湖市火柴厂留守办公室有有隐瞒或销毁证据之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师华称原审违反法定审理程序,剥夺其辩论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张师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师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审 判 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