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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文英街。法定代表人:潘昭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青安片区。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5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