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万春与张宝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春,张宝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979号原告郑万春,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宝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春与被告张宝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万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万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江审 判 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梁艳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