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恢5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王友波、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与说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波,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说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恢5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友波,男,汉族,1994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远安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道39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被执行人说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薯田埔社区埃德蒙托工业园B栋1-5层。法定代表人邓俊国。申请执行人王友波、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1939-21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89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征审判员 陈锐钊执行员 杨瑞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孝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