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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叶廷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叶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叶廷松,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7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