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鹤岗市久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久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久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所在地鹤岗市兴山区1委。被执行人XX,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久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