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汉群、周春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群,周春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汉群,男,1994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春健,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某未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汉群、周春健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汉群、周春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汉群、周春健预谋以垫资还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春健将被告人陈汉群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徐某,让其帮忙垫付一万元卡债,并支付手续费100元博取被害人徐某的信任。2016年11月5日16时许,当被害人徐某将钱还到信用卡内时,被告人陈汉群利用绑定的手机套取信用卡现金7000元,并与被告人周春健平分7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春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汉群、周春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信用卡客户信息与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汉群、周春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汉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春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汉群、周春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汉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春健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汉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春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崇彬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