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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819号原告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819号原告向某某,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3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