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819号原告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819号原告向某某,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3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