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桂兰、张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兰,张大伟,张春雷,李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郑桂兰,女,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大伟,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春雷,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贵华,女,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郑桂兰、张大伟、张春雷与李贵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贵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