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马亚茹与被执行人司马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马亚茹,司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司马亚茹,女,汉族,2000年9月11日生,现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黄村。被执行人司马伟,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生,现住河津市阳村乡西辛封村,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司马亚茹与被执行人司马伟抚养费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马亚茹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司马伟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70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