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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雷庆明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庆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民特4号申请人:雷庆明,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申请人雷庆明申请宣告公民雷新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庆明称,申请人雷庆明系被申请人雷新之父,被申请人雷新自2006年外出广东佛山市务工,已有11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雷新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雷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邵阳县××家坪镇××号,系申请人之子。下落不明人雷新于2006年外出广东省佛山市罗村镇小白兔五金厂务工后即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两年。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雷庆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雷新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2月26日发出寻找雷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雷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雷新自2006年外出广东佛山市务工后与家人无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雷庆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雷新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雷新失踪;指定雷庆明为失踪人雷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航附:本案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