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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蒋美仕、梁新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美仕,梁新业,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蒋美仕,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梁新业,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16号综合楼一层1003号房。法定代表人梁新业,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蒋美仕与梁新业、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美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69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152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柳州市××大道××东东·龙城世家的30套房产为本案债务提供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此外,被执行人广西××××中心区区有土地使用权。为保证案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广西旺业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x号上东·龙城世家x栋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共计30套房产。2、查封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防城港市沙潭江中心区土地使用证号为防港国用(2007)第x号、防港国用(2007)第x号、防港国用(2007)第x号、防港国用(2007)第x号四宗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