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调会与李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调会,李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李调会被执行人:李嗣辉本院在执行李调会与李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141550元,同时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