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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调会与李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调会,李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李调会被执行人:李嗣辉本院在执行李调会与李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141550元,同时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