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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554杜自安与田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自安,田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杜自安,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田国平,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杜自安与田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田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自安工资款12000元。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由田国平负担。因田国平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自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反规避执行公开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田国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田国平名下有位于徐舍镇潘东村东塍村18号(所有权号GI302984)的农村房屋1套,且为被执行人唯一住宅,暂不宜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田国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外出,暂无法查找。因被执行人田国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田国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