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1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门坚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蓬江区畅辉服装布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坚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蓬江区畅辉服装布料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243号之二原告:江门坚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成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培,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江区畅辉服装布料加工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黄树青。原告江门坚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江区畅辉服装布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江门坚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坚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计2740元,财产保全费1913.46元,合计4653.46元,由原告江门坚达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岳昌人民陪审员 邓广信人民陪审员 区灿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