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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爱民、侯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侯静,侯强,天津市东方鼎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665号申请人:王爱民,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静,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侯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蕊(被告侯强之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方鼎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西青道冬云里2号楼11、12底商。法定代表人:唐国丹,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会,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晗,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与被告侯静、被告侯强、第三人天津市东方鼎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西横堤跃升里1-7-40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横堤跃升里1-7-40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殿君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艳萍书 记 员  张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