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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3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惠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惠聪,李春为,彭碧英,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3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9890-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勇,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惠聪,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李春为,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彭碧英,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李某,男,200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黄惠聪、李春为、彭碧英、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4年6月23日,本院以(2014)甬鄞商初字第916-1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惠聪及案外人李周扬(已死亡)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惠聪及案外人李周扬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镇骆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