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刘世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刘世庆,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刘世庆,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与刘世庆、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世庆、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庆、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世庆、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xxx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庆、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执3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印刷行业协会发现被执行人刘世庆、南宁市锦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