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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东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东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金骏路63号。法定代表人:梁显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强,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诉人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东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民初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丰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但诉讼标的较大,且涉及到案外人的三方法律关系,案情复杂,故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东强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为3941505元,上诉人(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是在阳江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主张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罗志华审 判 员 冯俊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金莲书 记 员 莫蕙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