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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丽江绩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江绩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210号申请人丽江绩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白华路96号法定代表人:高显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昌敬(系公司员工),男,1974年8月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原鹤庆县家禄福购物广场)地址: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东环中路工商注册号:532932600134989负责人:章学进。申请人丽江绩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于2017年5月18日前退还给原告“云丽佳沙琪玛”“盛世三诚口服液”“杰圣光藕粉”“珍乐意糖”“沃芙巧克力”等品牌食品的剩余货品,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到期后审判员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7日,鹤庆县家世界购物广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丽江绩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供货品按供货清单,并以实际库存为限全部退还,不足额部分申请人自愿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