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2017)川0524民初1327号付丽芬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芬,赵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327号原告:付丽芬,女,1965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赵宁,男,1990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芬与被告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