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2017)川0524民初1327号付丽芬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芬,赵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327号原告:付丽芬,女,1965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赵宁,男,1990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芬与被告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