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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潘承效、陆英红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承效,陆英红,潘林妹,潘兆林,潘兆堂,陈基贤,李勇,兰如洲,苏锦林,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潘承效。申请执行人陆英红。申请执行人潘林妹。申请执行人潘兆林。申请执行人潘兆堂。被执行人陈基贤。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兰如洲。被执行人苏锦林。被执行人陈玉梅。申请执行人潘承效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陈基贤等五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潘承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督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3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