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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德利与方叶球、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利,方叶球,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249号原告:李德利,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方叶球(又名方业球),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卢燕,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被告方叶球妻子。本院在执行李德利与方叶球、卢燕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王惠文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