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德利与方叶球、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利,方叶球,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249号原告:李德利,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方叶球(又名方业球),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卢燕,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被告方叶球妻子。本院在执行李德利与方叶球、卢燕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王惠文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