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石峻与胡兴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峻,胡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813号申请执行人石峻,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胡兴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石峻申请执行胡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32907元及利息。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8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