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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平、泉州市泉港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平,泉州市泉港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平,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理人:王琴玉,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平妻子。委托代理人:陈伟峰,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平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祥云南路****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OO634X35050511A1001。法定代表人赖繁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史羊拴、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平因与泉州市泉港区医院(以下简称泉港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平申请再审称:(一)泉港医院作为二甲人民医院,应为全国统一标准,但却连最基本的癫痫都诊断不出来,未能及时控制陈平病情,应承担90%责任。(二)省医学会存在明显的偏帮袒护医疗机构的行为。陈平认同泉州市医协会的鉴定结果,泉港医院应当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三)陈平为失地农民,且2006年6月开始长期在城镇居住和生活,故所获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四)陈平住院期间至少得2人陪床护理照顾。(五)陈平成植物人住院2年对陈平家庭造成的精神损害比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害还严重。(六)因照顾陈平需要四人轮班轮流照顾,医院无如此多看护位,所以必须得外面住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2016)闽050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并再审。泉港医院提交意见称:(一)陈平要求泉港医院承担90%的责任没有依据,医疗事故鉴定书明确双方对陈平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该鉴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二)陈平并非失地农民,其一直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后龙村,办有农村居民社保和新农合统筹保险,且本案的医疗费中部分是由新农合报销的,其在深圳的所谓的社保是一种挂靠关系。(三)关于陈平要求两人护理,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卫生部规定明确指出陪伴护理只限一人,且陈平所住的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康复科,住院须知上明确说明只能一人陪护��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陈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福建省医学会进行鉴定,福建省医学会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闽医鉴字【2015】04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泉港医院承担50%责任。该鉴定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责任划分合理,一审采信该鉴定书并无不当。陈平认为福建省医学会偏袒泉港医院,泉港医院应承担90%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陈平为农村户口,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当。(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审对护理人数确定为1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四)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陈平的伤残等级及伤情等情况,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0元。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陈平认为本案精神损害重于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五)陈平主张住宿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泉港医院并不予认可。故一审对陈平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陈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