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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宝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971号原告:李宝成,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北沟头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4********。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层。原告李宝成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469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告将登记在刘乃芳名下的鲁q×××××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为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24时止。2016年11月14日15时10分许原告驾驶该车沿苍源河东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国道327线76公里+400米路段右拐弯时,与沿国道327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波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后该二轮摩托车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兰健驾驶的辽j×××××/j1706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张波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临沭县交警大队处理,原告赔偿死者家属244699.1元,已履行完毕。原告到被告处索赔,被告对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不能依法足额赔偿原告损失,多次调解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临沂仲裁委员会),按照上述约定,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宝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