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胡锡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胡锡霜,胡志浩,高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85500T。主要负责人:胡静波,该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锡霜,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志浩,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浓芬,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锡霜、胡志浩、潘登华、高浓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54720.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4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